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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救生圈的检验规则
作者 安航船舶 浏览 发布时间 10/07/02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和属具
用目测法检查救生圈的外观和属具。结果应符合4.1和4.6的要求。
5.2 尺寸
用通用量具检查救生圈的尺寸。结果应符合4.2的要求。
5.3 重量
用称重方法检查救生圈的重量。结果应符合4.3的要求。
5.4 材料
将救生圈圈体纵向剖开,对材料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4.4的要求。
5.5 高低温循环
救生圈经历下述高低温循环过程:
a) 将救生圈放入高温室,在不低于 65℃的高温环境中,持续 8 h;
b) 8 h 后,在 20℃±3℃的常温条件下敞开放置 24 h;
c) 再将救生圈放入低温室,在不高于-30℃的低温环境中,持续 8 h;
d) 8 h 后,在 20℃±3℃的常温条件下敞开放置 24 h;
e) 反复执行 a)~d)10 个循环。
试验后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 4.5.1 的要求。
5.6 投落
在船 轻载航行吃水状态下,救生圈在船上或海上设施上的存放高度与30 m高度之间取较大者,将救生圈投落水中。然后,再将救生圈从2 m高度投落到水泥地面上,反复三次。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将经过5.5、5.6试验的救生圈在常温下水平浸于100 mm压头的柴油中24 h。结果应符合4.5.3的要 求。
5.8 耐火
将30 ㎝×35 ㎝×6 ㎝的试验盆置于无风处,在试验盆中注入深度为1 ㎝的水,然后注入汽油,至盆中液体总深度不低于4 ㎝。点燃汽油,自由燃烧30 s后,将经过5.5、5.6但未经受耐油试验的救生圈自由吊起,且底部高出试验盆顶边25 ㎝,将救生圈直立向前移过火焰,过火时间为2s。结果应符合4.5.4的要求。
5.9 漂浮
将经过5.5~5.8各项试验的救生圈,分别附上不小于14.5 ㎏的铁块,使其浮于淡水中24 h。结果应符合5.5的要求。
5.10 强度
用一根宽度为50 ㎜的带子将一个救生圈吊起,再将重量为90 ㎏的物体用另一根同样的带子悬挂在其下边,持续30 min。试验后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4.5.6的要求。
5.11 效用
将带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模拟从船上驾驶台或海上设施的释放位置释放。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救生圈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救生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定型);
b) 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变动,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或质量;
c) 批量生产后每隔 4 a;
d) 产品停产 2 a 以上,恢复生产;
e) 主管部门有检验要求时。
6.2.2 救生圈型式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 1。
6.2.3 提交型式检验的救生圈应为 3 个,包括 1 个带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
6.2.4 所有救生圈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救生圈型式检验合格。当有某一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救生圈型式检验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6.3.1 救生圈出厂检验的项目及顺序见表 1。
6.3.2 救生圈的外观、属具、尺寸和重量应逐件检验;其他各项要求应作抽样检验。同工艺、同材料连续生产的救生圈批量不应超过 2000 个,抽样数量取批量的 2%,当抽样数量不足 2 个时,则应取 2 个。
6.3.3 救生圈所有出厂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时,则判定救生圈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加倍取样复验,如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救生圈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中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批救生圈出厂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每个救生圈上应标明其名称、制造厂名、制造编号、制造日期及批号、检验机构检验标志。
7.2 救生圈装箱时应注意不使圈体发生变形,运输中应不受损坏。
7.3 救生圈应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且应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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